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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螺丝椒进行委托抽样检验,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7日从某批发市场店面处购进涉案螺丝椒,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提供了进货票据等相应材料,并于2024年12月27日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批次螺丝椒进行召回。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5年3月24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在某造型店检查时,在该店的经营场所内的物品存放柜靠门边的从下往上数第三层发现有“绿宸染发膏”(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美倩日用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438,执行标准:QB/T1978,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673,保质期:三年,净含量:80ml,生产批号:21J04=00/77,限期使用日期:2024-10-09),一共5盒,4盒未使用,1盒已拆封使用,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使用记录。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8日从美品汇以10元/盒进货价购进了5盒“绿宸染发膏”,为顾客做头发使用,4盒未销售使用,1盒已拆封销售使用,剩余1/3,购进价格为每盒10元,使用价格为每盒40元。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并且和其他在使用期限内的产品混放在一起,且外围无任何失效标识。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使用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货值金额173.3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5年1月27日,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赣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承办单到某副食店开展现场核查,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3种待售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1.“脉动”维生素饮料5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日,保质期为10个月;2.“欢乐家”椰子汁4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3日,保质期为18个月;3.“康师傅”香爆脆干脆面2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5日,保质期为6个月。上述食品截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不属于餐饮环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并立即自行改正,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相关普法教育,并督促其加强临期食品的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4 年11月1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移送函》,反映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存在在抖音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内容含有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等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通过抖音APP注册名称为“某生态农品坊”的抖音账户,并利用该账户的小视频制作功能自制发布小视频。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发布了一条关于食品的小视频,视频内容中含有“清肺化痰、润肺止咳、祛痰化痰和生津止咳,能辅助治疗炎性咳嗽”等内容表述。截至案发之日,该视频仅有11个点赞、0个评论、1个收藏、1个转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5年1月23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麻州镇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散装食品区2个批次的薄脆饼干共1.46公斤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12月1日和2024年3月1日,保质期:9个月)。上述涉案薄脆饼干销售价格为7.90元/斤,货值23.1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为J25SP0279),对某副食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该不合格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五香笋豆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0256g/kg,而GB 2760-2014标准规定该项目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五香笋豆10.6kg,采购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票据并查验资质及合格证明。案发后,积极配合召回,将剩余8.1kg寄回厂家。该批次除2.5kg抽检样品外,实际销售数量为0,未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预包装五香笋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5年3月10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当事人处购买了1罐李子干,该李子干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GB/T10752-2021是马铃薯雪花全粉执行标准。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李子干系从当事人处购买,消费28元,当事人的李子干由会昌县连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商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0782-2021(蜜饯质量通则),当事人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因出厂标签脱落,当事人参照生产厂家标签内容制作标签,误将GB/T10782-2021输入成GB/T10752-2021,销售价28元/罐,除投诉人反映产品标准代号错误外,未发现其他消费者反映上述问题,现场发现库存1罐,经核算,本案货值56元,已获得违法所得28元。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1月1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某食品店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举报线索中提及的同款同批次“双娇牌南方飞饼”辣条待售及库存。经查,商家向举报人销售了1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5日、保质期90天的“双娇牌南方飞饼”辣条,销售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该“双娇牌南方飞饼”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为1包,货值金额为3.8元,违法所得为0.6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